问题 | 禁止在什么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释义 | 法律分析: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十条 在禁止区域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等不足一百立方米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立方米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立方米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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