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而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附合既可以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也可以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二)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取得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其主要的理由是认为取得时效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不符,规定这种制度利少弊多,可能会对那些行为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国家、集体、公民财产起到鼓励作用。另外,从我国财产关系的变化,尤其是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以及诉讼时效、善意取得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取得时效失去了适用的余地。因而我国民法只要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即可满足调整我国财产关系的需要。但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从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样的目的出发,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必要的。通说认为,我国民法中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一、动产所有权专有部分的主导性 1、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二、共有物的处分方式是什么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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