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石材是建设施工领域常见的材料之一,买卖合同是合同中一种常见有名合同,其属性决定了较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有特别之处。石材买卖合同存在于承包方因承包工程的需要,直接向石材销售企业订购一定数量石材的合同。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数量及价款是确定的,而在石材买卖合同中,由于工程量较大,双方很难在合同签订时就能确定实际的石材供货数量,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以最终签收的数量或者最终使用的数量为准;对于价格而言,也会存在暂定价格、暂定的预付价格、对承包方的让利、业主最终审定的价格等多个价格。工程竣工后,双方也经常因为数量及价款不能达成一致而将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对合同履行中证据的留存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