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如您或者家人有28天内的香港旅居史,或者即将从香港返回,请务必主动向社区报备,配合社区做好健康管理。 2、近14天内与国内报告的确诊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或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来(返)西安人员;2月1日起,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呼和浩特市旅居史;请自疫情发生之日起,近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区、市、旗,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所在区的其他乡镇或街道)旅居史来(返)西安人员,请立即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报备,配合查验健康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实核酸检测及其他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