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及 土地增值税 的会计处理正确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是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果公允表述的基础。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项目的开发地点、规模、周期、功能设计、结构类型、装修档次、层高等因素确定,而且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只能计算出一个单位成本,并据以结转销售成本。 对单体开发项目来说,一般以独立编制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单项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但对开发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尤其是同一项目有不同的功能区,成本核算对象如何确定?实务中存在以项目整体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待项目建成后再按一定的标准在各功能区分配的做法。比如,同一项目既有写字楼、又有 公寓 、裙楼等功能。不同的功能导致其设计不同从而建筑成本相差很大,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单独核算各功能区的成本而将项目整体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会导致成本在各功能区上的平均化,但各功能区销售价格和租金价格却相差很大,这样便导致成本和收入的不配比,不符合会计上的配比原则。实务中还有一种做法是先将整个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各功能区成本,然后根据各功能区的情况估计一个比例来分割不同功能区的成本,即从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出两个或多个单位成本,这种做法一方面会导致会计核算工作量的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分割比例是事后确定的,容易导致企业对各功能区单位成本的人为的调节,不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合理的做法是按不同的功能区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出一个单位成本。这样既能满足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又能保证成本和收入的配比。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土地增值额及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交纳的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以 纳税 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 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实际核算时,简单套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在销售一个项目的部分房地产时,根据一定的会计资料估计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并在“应交税金”帐做出记录。在项目全部销售完成时或原来基于估计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可能需要对先前记录的“应交税金”账户进行调整,如需要冲回原有账面记录的应交土地增值税。这种做法,一方面企业在没有相关外部法律文件的许可下自行调整应交税金账户不符合一般通行的做法,另一方面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所以如果在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没有完成销售以前,为正确核算各期经营成果而计提相关土地增值税时应先记入预提费用账户,待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销售完成,满足土地增值税的计缴条件时,清理预提费用账户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将原计提的预提费用转入应交税金科目,并以应交税金科目有关明细账户核算的金额申报、计缴土地增值税。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