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选择个人所得税扣除年度的办法: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只能选择一个年度,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而对于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法定扣除以外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