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法律规定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对于表见代理却是有例外规定的。一、表见代理责任是代理人承担还是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二、表见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3款规定:“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些都承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以保护动态交易安全。表见代理虽然发生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的效力,但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有着根本的不同。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权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代理人或者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仅仅因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密切关系,从客观上给善意第三人造成错觉,使第三人相信他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从而法律上规定表见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类似的法律后果。另外,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民事责任后,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而有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承担了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即使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也不能向代理人追偿。当然,如果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特别是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代理人的损失的,被代理人当然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