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对上海交通违章处理的权限 |
释义 | 1、路面执勤执法民警的权限 (1)当场处以五十元(含)以下罚款权; (2)警告处罚权; (3)对违章事实清楚,而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或者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理的,有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到执行机关接受处理权; (4)对当事人进行传唤或者暂扣、滞留、收缴驾驶证、行驶证和非法装置、牌证或者拖曳或锁定机动车车轮的强制措施权。 2、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对违章异议的调查权; (2)对当事人留滞权; (3)警告、罚款、吊扣、吊销等行政处罚权; (4)对违章作出者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和对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审批权。 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程序处罚规定》,中队一级没有交通违章处理权,但可以根据大队的授权处理相应的违章行为。 3、支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 (2)全市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 (3)对大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处罚的复议权; (4)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或留滞权; (5)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含)以上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审批权。 4、总队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 (1)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理错案纠正权; (2)全省范围内的违章处罚权。 5、对报废车辆处理的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车辆管理部门有作出对报废车辆强制报废的决定权利。 6、对没有合法来源凭证车辆的处理权限:市一级或省一级公安机关可以对车辆权作出罚没决定。 一、交通违章记分周期怎样计算? 记分以一年度为周期,一周期从机动车驾驶员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内累加记分的最高值为12分,即在一个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的,就要对驾驶员进行相关考试,考试合格的,原记分予以消除,重新开始记分。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达到12分的,且没有违法未处理的记录(一般指C1),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时将会将原先的记分清0。如果有违法未处理的记录的情况,那么此次记录所扣的分值将积累到下一年,直到违法记录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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