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村“三变”改革,是指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改革。 资源变资产资源变资产指村集体以集体土地、森林、草地、荒山、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性资产和房屋、建设用地(物)、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评估折价变为资产,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方式,以资本的形式投资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 资金变股金资金变股金指包括财政资金变股金、村集体资金变股金及村民自有资金变股金。其中财政资金包含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等(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资金除外),在不改变资金姓“农”的前提下,原则上可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民持有的股金,通过民主议事和协商等方式,投资入股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主要包括5大块:生产发展类资金、农村设施建设类资金、生态修复和治理类资金、财政扶贫发展类资金、支持村集体发展类资金。三、农民变股东农民变股东指农民自愿以自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资金(物)、技术等,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方式,投资入股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