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殡葬服务经营范围 |
释义 | 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殡葬用品、殡仪服务、墓地选购、迁坟、国外遗体回国、海撒、家庭灵堂布置等业务,这里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大殡葬服务公司的业务。如果是比较小的殡葬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往往仅限于殡葬用品(寿衣、寿盒)的售卖。 殡葬设施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利用外资与地方殡葬服务机构合作兴建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二)地方兴建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申请人建立殡仪服务站、兴建骨灰堂,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四)申请人兴建公墓,需要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服务的重要性: 殡葬,这样一个相对特殊的行业,亦归属于服务类。殡葬行业与其它服务行业虽有所区别,但侧重点是一样的,都注重于服务——人本服务——以人为本,客户至上。做到好的服务,令人满意的服务,作为服务人员首先应具备的,就是服务意识。 服务意识是发自服务人员内心的;它是服务人员的一种本能和习惯;也是可以通过培养、教育训练形成的。具有服务意识的人,能够把自己利益的实现建立在服务别人的基础之上,能够把利己和利他行为有机协调起来,表现出“以别人为中心”的倾向。因为,只有首先以别人为中心,服务别人,才能体现出自己存在的价值,才能得到别人对自己的服务。服务意识也是以他人为中心的意识。拥有服务意识的人,常常会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急别人之所急,想别人之所想;为了别人满意,不惜自我谦让、妥协甚至奉献、牺牲。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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