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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洪水灾害损失申请补偿原因及理由
释义
    临时救助标准及申请条件:根据家庭困难原因、程度、时限和基本生活需求,综合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和补偿,实施分类救助。针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按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时限一般为3-6个月。对于特殊原因导致严重入不敷出但具备基本生活条件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根据损失范围确定。申请条件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突发困难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法律分析
    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地区当以政府出台的政策为准。根据《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临时救助标准如下:
    1、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2、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救助时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超过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其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严重入不敷出但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条件的临时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标准:
    (1)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5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时限不超过3个月。
    (2)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20001-50000元的,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时限不超过5个月。
    (3)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超过50000元的,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时限不超过6个月。
    4、原则上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5、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和时限原则上应当相同。
    具体申请临时救助条件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
    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40%以内)。
    4、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
    5、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结语
    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程度和时限,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和补偿情况,我们将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临时救助标准,并实行分类救助。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按照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参照城乡低保标准。对于特殊原因导致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将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根据损失程度确定。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重复申请救助。具体申请条件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临时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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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