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洪涝灾害防治的一般措施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防治洪涝灾害的措施有:在河流中上游地区恢复植被,起到保持水土、调峰的作用,削减洪峰。在河流中下游疏浚河道,修筑堤坝、水库等水利设施,在城市低洼处完善排涝设施。加强天气的监测,对强降雨天气提前预报,建立预警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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