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长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5、房屋天面上,属长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竣工时的状态为准。7、属长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9、房屋间长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1、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3、属长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法律客观: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七条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有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曩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响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