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顺延。婚假、生育假、陪产假遇上春节可顺延3天,产假不能顺延。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生育假有30天,上海妇女生育后可享128天的假期。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对其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甲、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时,得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日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丙、女工人与女职员难产或双生时,增给假期十四日,工资照发。 丁、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他费用均按第十三条甲款的规定处理。 戊、产假期满(不论正产或小产)仍不能工作者,经医院证明后,按第十三条关于疾病待遇的规定处理之。 己、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补助费四万元。(注解: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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