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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温州启动区划调整
释义
    法律分析:撤县设区等属于重大行政区划调整,事关社会稳定,涉及面广,与经济发展、历史文化、资源配置、群众利益等密切相关,由市委、市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研究,相关情况将按照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
    在温州都市区整体统筹发展上,我市近期开展了全面、细致的行政区划调整效果评估调研,为下次调整提供充分的参考依据。行政区划是上层建筑。若以后有调整计划,会依照行政区划调整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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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4: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