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医疗器械事故负有责任的主体是: 1.医疗事故由于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2.医疗事故由于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的,由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等人承担责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