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 |
释义 | 是指政府性捐赠收入。政府性捐赠收入是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政府性捐赠收入(不含定向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全额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原则上采取直接缴款方式,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部分政府性捐赠收入的收取确有特殊管理要求需要使用捐赠专用收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同意后可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并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月汇缴同级财政。 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政府性捐赠收入的收缴、使用管理,不得擅自开设政府性捐赠收入专户,严禁转移、截留、挪用政府性捐赠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2.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