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犯罪嫌疑人接受治疗期间,治疗师或其他与之接触的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串通,故意诱导其作出不当的供述,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治疗师以职务之便,滥用职权,违背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诱导作出的供述,不应当作为取证的有效材料。因此,在治疗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态度或者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应当自愿、独立形成,不得通过对其进行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形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责问和强迫认罪、引导作伪证等不正当的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案件受到的社会影响造成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判决中予以考虑,适当减轻惩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侮辱、诽谤或者诱导患者或者其家属作出不当的行为或者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侦查取证规定》第十一条 受讯人有权拒绝不当询问和责问,拒绝进行引导作伪证的讯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和干预。 综上所述,治疗期间,除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外,任何人不得使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干预其认罪态度,并应当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