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阶上贴了(小心台阶)客人确踩空摔伤,店家需要付责任吗? |
释义 |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保证人员安全,如未消除危险因素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第三人负责侵权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客人在店里摔伤店方有责任。前提是店家未尽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保证进入场所的人员安全的义务。场所的经营者作为管理方,应当消除场所内的危险因素,其没有消除危险因素,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拓展延伸 店家是否应对客人在台阶上摔伤负责? 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店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义务确保客人的安全。然而,在判断店家是否应对客人在台阶上摔伤负责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否存在台阶上的明显安全隐患,例如破损、缺失的台阶或缺乏适当的警示标识。其次,客人是否被提前告知有关台阶的注意事项,例如小心台阶的提醒。最后,客人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行使了谨慎和注意的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店家存在疏忽或违反了安全标准,导致客人摔伤,店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如果客人自身存在不当行为或未能遵守警示,店家的责任可能会减轻。因此,具体的责任判断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判断店家是否应对客人在台阶上摔伤负责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提前告知注意事项以及客人是否行使了谨慎和注意的义务。具体的责任判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四节 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