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定次数与实际执行情况 |
释义 | 《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和监护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特殊情况下,监狱可增加次数和延长时间。罪犯需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要求,监狱会发《会见通知书》给会见对象。会见对象原则上为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法律分析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拓展延伸 执行情况评估:规定次数与实际落实之间的差距 执行情况评估是指对规定次数与实际落实之间的差距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的过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规定的次数可能无法完全得到落实,这可能涉及到各种因素,如资源限制、操作困难、人为因素等。通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可以发现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评估结果可以为决策者提供重要的参考,帮助他们了解实际执行情况与规定次数之间的差距,并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提高执行效率和达到预期目标。通过执行情况评估,可以实现规定次数与实际落实之间的协调与优化,从而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更好的目标达成。 结语 根据《监狱法》第40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有权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对于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增加会见次数和延长时间。罪犯需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要求,监狱会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原则上为近亲属和监护人。执行情况评估是对规定次数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差距进行分析和评估的过程。评估结果可为决策者提供参考,帮助改进执行效率和达到预期目标。通过评估,实现规定次数与实际落实的协调与优化,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更好的目标达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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