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法律依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