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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公职人员三停五不合理嘛
释义
    法律分析:合理,对不归还贷款的公职人员采取“ 三停五不” 措施,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对公职人员拖欠的贷款,有还款能力的,要督促其限期归还;不具备全额还款能力的,要定期还息;还息有困难的,要签订详细的还款协议;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历史上形成的涉及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不良贷款,以及村集体拖欠信用社的贷款,责成相关部门组织清欠。地方财政有偿还能力的,应该先行归还;偿还能力不足的,允许以优质资产置换,并协助处置变现。对企业和个人拖欠农信社贷款的,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农信社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和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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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4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