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伍义务兵有哪些相关政策? |
释义 | 国家对退伍军人新政策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住房问题。(二)对军地两用人才,要本着热情帮助,积极推荐,立足当地,不包分配的原则开发使用。(三)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应优先录用超期服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在录用年龄规定上可根据其军龄相应放宽。(四)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和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授有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退伍义务兵,其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的立功喜报等证件齐全,由县一级安置部门审查,报地、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一律无效。(五)个别军龄满六年,超期服役期间批准结婚且配偶为城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或本人在十二岁以前失去父母的现实表现好的退伍义务兵,由县一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查,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原是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规定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生产、工作需要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工作。(一)每年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计划由省计划委员会、劳动厅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的数量,结合各地区,各行为安置的可能,分地区,按系统编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各地、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在省安置计划未下达前,凡按规定应在地、市、县属单位安置工作的,可以无安置,待省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应尽可能发挥专长,照顾志愿。(三)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属于第二条第三项作提前退役处理的(过失犯罪除外),和服满现役但因在部队或退出现役待分配期间犯罪被判处徒刑的退伍义务兵,由安置部门接收后,介绍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对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不享受退伍义兵待遇。(四)有关部门面向社会招收职工时,应允许待分配期间符合招收职工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报考。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用。(五)各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伍义务兵应及时接收,妥善委排,不得推拖、拒绝。延期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或延误单位负责补发工资。(六)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安置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因战、因工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在职人员的,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县一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查,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安排工作;个别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安排的,可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单位复工复职。原是合同制或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伍后可按现行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退伍贷款有优惠政策吗 有。义务兵退伍贷款优惠政策—:信贷支持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休的退伍军人,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义务兵退伍贷款优惠政策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义务兵退伍贷款优惠政策三:免征税费。 国家退伍军人子女政策 军人子女包括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子女。他们上公立学校时,除国家和省规定外,免交一些费用。烈士的子女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在高中减免学费,优先享受助学金,而且对于某些军人子女会有加分的优待。 陕西对退伍军人新政策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住房问题。(二)对军地两用人才,要本着热情帮助,积极推荐,立足当地,不包分配的原则开发使用。(三)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应优先录用超期服役、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在录用年龄规定上可根据其军龄相应放宽。(四)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和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授有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退伍义务兵,其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的立功喜报等证件齐全,由县一级安置部门审查,报地、市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一律无效。(五)个别军龄满六年,超期服役期间批准结婚且配偶为城镇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或本人在十二岁以前失去父母的现实表现好的退伍义务兵,由县一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查,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予安排工作。第九条原是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规定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生产、工作需要中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工作。(一)每年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计划由省计划委员会、劳动厅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需要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的数量,结合各地区,各行为安置的可能,分地区,按系统编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各地、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在省安置计划未下达前,凡按规定应在地、市、县属单位安置工作的,可以无安置,待省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应尽可能发挥专长,照顾志愿。(三)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属于第二条第三项作提前退役处理的(过失犯罪除外),和服满现役但因在部队或退出现役待分配期间犯罪被判处徒刑的退伍义务兵,由安置部门接收后,介绍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对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不享受退伍义兵待遇。(四)有关部门面向社会招收职工时,应允许待分配期间符合招收职工条件的退伍义务兵报考。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用。(五)各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伍义务兵应及时接收,妥善委排,不得推拖、拒绝。延期接收的,由接收单位或延误单位负责补发工资。(六)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安置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第十条因战、因工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非农业户口、未参加工作的,由安置部门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在职人员的,按本《细则》第十一条办理。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县一级安置领导小组审查,报地、市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安排工作;个别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安排的,可发给在乡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单位复工复职。原是合同制或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伍后可按现行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可按《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复学。其等待复学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计入工龄。复学者是非农业户口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其年龄可根据军龄适当放宽,并予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和父母是烈士的退伍义务兵,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被录取入学的,可优先享受助学金、学生贷款,减免学杂费。经本人申请,安置部门同意,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在未安排工作以前报考学校,一年内未被录取入学的,随下一年度安排工作;被录取入学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其一年内报考学校的时间不计入工龄。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其父母迁居后系城镇户口的,可与所在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其父母迁居后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义务兵退伍证有什么用 义务兵的退伍证用来证明当兵服役的经历,可以作为退伍安置,享受一些优惠政策的凭证。主要用处如下:1、退伍安置。(1)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2)如果安置在国企工作,可以凭退伍证将当兵服役的时间计入工龄。2、优惠政策。(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退役义务兵自主择业的可以提交退伍证等证件,在招考公务员、创业贷款方面还有优惠政策。(2)可以凭退伍证在八一时领取慰问品等。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是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该内容由 李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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