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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失相抵原则
释义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仅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并非给予受害人利益,故赔偿额与损失额应当一致。因同一事实既使债权人受到损害,又使债权人获得利益时,应在其应受的损害内扣除所受的利益。损益相抵的结果,当损害大于利益时,赔偿额即是所受损失与利益的差额;当所受利益大于损失,即无须赔偿。
    过失相抵原则构成要件:
    只有具备特定的客现要件和主观要件才能形成过失相抵。
    所谓客现要件,是指加害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引发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且双方的行为均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即损害结果的同一和原因力的竞合。若双方互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不同,或产生损害之原因不同,则无过失相抵之适用。正确理解过失相抵的客现要件,要注意与因果关系中断的区别,损害结果同一与原因力竞合,这两个条件一个不具备或者两者都缺乏时,就可能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受害人主观上有过失。受害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但如果受害人没有过失,仍不能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而减免加害人的责任。对于受害人的过失一般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其实,“过失”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实务中很难操作,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量相关因素而为客现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条与《侵权责任法》第26条相比,增加了“同一”和“或者扩大”两个表述,其中,同一具有限定范围的作用,即被侵权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相关性,同时损害与被侵权人自身过错有同一性。或者扩大,把扩大损失考虑了进来,因为被侵权人面对损失,也有防止损害扩大、限制损害扩展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条与《侵权责任法》第26条相比,增加了“同一”和“或者扩大”两个表述,其中,同一具有限定范围的作用,即被侵权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相关性,同时损害与被侵权人自身过错有同一性。或者扩大,把扩大损失考虑了进来,因为被侵权人面对损失,也有防止损害扩大、限制损害扩展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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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