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交易陷阱有哪些?务必了解!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二手房中介公司可能采用的骗人方式,包括收取差价、乱收中介费、收了购房款却不办事、搞房源欺诈、虚夸房屋面积、转卖买主或卖主、串通业主引买家上钩、骗买主交纳定金等。为了避免这些陷阱,消费者应该尽量让中介公司仅代理一方,不要委托中介公司代理买、卖两方,同时也要注意二手房中介费的收取方式,不要被中介公司恶意收取。 法律分析 中介公司骗人的方式除了收取差价外,还有其他几种方式。 1、消费者买、卖房子时,和消费者签订霸王合同,只收钱,不办事。 2、乱收中介费,房子还没看,先让买主交几百甚至几千元看房费。 3、收了购房款,立即卷铺盖逃走。 4、搞房源欺诈,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房源。 5、虚夸房屋面积,一套房夸大五六平方米甚至十多平方米。 6、转卖买主或卖主,中介公司成了二道贩子。不少中介公司内部卖房源,一套房子,再卖给其他代理,中介公司联合起来赚看房费、中介费。 7、串通业主引买家上钩,骗取定金,不少中介公司还和卖家串通一气,热情地让买家看房验房,等买家有意交纳了定价后,卖家却突然反悔,称房屋不卖了,而买家交纳的定金,中介却不退还,和卖家私分。 (原文标题: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陷阱?如何防止二手房中介吃差价?) 一、二手房中介费怎样收取以及二手房中介费如何避免差价 二手房中介费一般是第三方收取的,一次性收取。二手房中介费避免差价的方法:不让中介公司代理两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不要委托中介公司代理买、卖两方,而是尽量让中介公司仅代理一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委托方的利益。 二、二手房中介欺骗手段有哪些 1、截留和骗取房屋信息。 除了截留房屋租赁信息外,一些中介还恶意骗取他人的房屋信息,如有的冒充大学生、留学生在报纸上刊登中介免谈的租房信息,一旦有人上钩,就将对方的信息盘问清楚后当作自己的房屋信息资源。 2、延期付款。一些中介利用卖方不懂操作程序故意延期付款给卖房人,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半年甚至一年。虽然到最后大都是有惊无险,但那些天天跑中介的日子让不少人体会到了什么叫“心惊肉跳”。 很多中介企业的资金链非常脆弱,一旦出现断裂,卖房人就有可能拿不到房款,外地就曾发生过中介企业将这笔钱卷走外逃的事情。 3、编造虚假证明骗取中介费。有的中介制造虚假或不实广告信息,欺骗或引诱消费者,其中包括虚构房源、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以次充好等。一旦消费者缴纳定金和中介费后,就以种种理由推脱或不理不睬消费者,先收定金后赖账。更有甚者,有些中介与业主串通一气欺骗买主上钩,等买主看了房交了佣金甚至定金后,再编造各种理由致使交易不成。 以上这三种手法是目前房屋中介的惯用伎俩,此外,赚取不当差价、乱收费、合同不规范、违规操作等也是不法中介使用的手法。 结语 二手房中介的陷阱和避免方法已经为大家所熟知。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请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注意以下几点:不要委托中介公司代理两方,尽量让中介仅代理一方;不要泄露个人信息,防止被中介恶意利用;不要相信中介编造的虚假证明,务必看房时当面核实。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二手房中介的欺诈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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