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连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大连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1.辖区内河水域航行的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检验的船舶除外); 2.船舶来源和技术标准符合法律法规。 二、大连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大连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的申请条件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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