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低价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
释义 | 低价销售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低价销售作为一种竞争策略,如果经营者是在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正当价格竞争或所采取的一种让利措施,法律将对其予以认可或保护。如果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经营之目的,法律则将其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予以禁止。 价格作为联系供需双方利益的纽带,是市场活动最重要的调整器,与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密切相关。降价销售或低价销售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价格策略。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1、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12、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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