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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