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所谓的 离婚协议书 ,是指即将 解除婚姻关系 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子女抚养、抚养费与探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第二、离婚协议书的书写,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但是,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三是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第四是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第五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第六是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第七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第八是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第三、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 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法律专业性很强,而且每个当事人的情况和需求都不同,最好请专业婚姻律师来起草和策划,否则自己从网上下载的所谓模板会给自己带来无穷的后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