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需要什么手续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释义 | 回答:夫妻双方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需要携带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以及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如果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离婚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简单来说,就是约定子女归谁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方式、地点和时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第二,内地居民需要携带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如果是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如果一方是港澳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如果一方是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如果一方是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如果一方是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第三,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如果第一个三十日内,双方未撤回离婚登记的,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离婚协议、结婚证、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在此期间未申请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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