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台湾地区管理机制? |
释义 |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四)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五)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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