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避免反倾销税的做法 |
释义 | 避免反倾销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团结中外相同利益团体。利用出口商会,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中国出口商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织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压力。 2、从产品成本价格着手,及时上调价格。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于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被征的反倾销税也会立即取消。 3、在出口目的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中国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 4、通过转口贸易,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出第三国全套文件)再发往目的国。 其中相对比较好操作的就是第四种方法,通过以上操作,就可以有效规避高额的反倾销税,因为从第三国到目的国是没有反倾销税的。 如果把中国出口受限产品经第三国转口(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韩国、越南、泰国、斯里兰卡、香港、台湾)等的方式出口,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在出口受限产品时,货物仍然在中国口岸发运,但不以直航方式直达目的港,而是选择一个国际中转港口(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韩国、越南、泰国、斯里兰卡、香港、台湾),将直航变为:头程由中国口岸发送货柜到中转港(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韩国、越南、泰国、斯里兰卡、香港、台湾),在中转港完成换柜重新发运,二程由中转港到目的港。在换柜的同时,完成第三国出口文件,用第三国原产地证书及相关配套出口文件作为国外进口商的清关文件。在这种物流方式下,海运成本会比直航方式高,但由此规避的高昂配额费或反倾销税则是完全可以抵消转运成本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六条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倾销幅度的确定,应当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或者将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进行比较。 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时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难以比较的,可以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单一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第七条 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其中,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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