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CDR是“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英文简称。随着大量创新科技公司前往境外上市,使得这些境外上市公司的收益大部分来自内地,却将收益转移至境外,造成资本和市场声誉的双重流失。其实内地市场溢价高于国外,公司估值会更高,但由于内地证券市场规定,所有股票同股同权,而这些科技创新企业经过多轮融资,其创始人的股权已经被大幅稀释。如果按同股同权方式上市,那么创始人将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这些公司并非不愿在内地上市,而是因实际情况只能选择境外上市。 针对这一情况,内地实行了一项金融创新,也就是CDR。创新科技公司除了在境外发行股票,还可以拿出部分股票暂存于内地托管机构中,该托管机构可以以存放的股票为标的,发放存托凭证(CDR)。而这一存托凭证本质上代表某公司的股票,境内的投资者就可以在境内市场上交易这些存托凭证。与股票相比,CDR的唯一区别就是,CDR的持有人没有投票权,只能享受股份投资的收益或是损失,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同股不同权的变形。 创新型企业主要是指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依靠技术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企业。 推动创新型企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战略谋划,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内在机制,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发挥广大职工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等。 法律依据: 《办法》明确CDR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CDR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境外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发行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