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是什么时候 公民 民事权利 能力的开始时间为出生时,终止时间是死亡时。 《 民法典 》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法规定 自然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自然人的生命存续时间相一致。 二、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如下: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有: 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公民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开始时间不同。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达到一定年龄。 3.持续的时间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不仅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而且还必须具备健全的智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