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写遗产继承协议书 |
释义 |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女,*校学生,现住*遗产人(被继承人):***,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我们是***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其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1.女儿***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即母亲***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2.母亲***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一、放弃继承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2、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4、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 5、不宜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 由于接受和放弃继承权是财产行为,故从法理上讲,民法上的代理制度应能适用其中。但实践中一般只允许当事人在作出接受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时(若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自作出接受继承权的意愿)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或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而在当事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时,由于放弃继承权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必须由放弃人亲自作出声明,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但如由未成年人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是否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相关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得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可见,目前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6、坚持继承权“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而遗产可“部分放弃”的原则 对于是否可以部分放弃继承权,我国立法上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规则。我们认为,从法理和立法精神来看,在公证实务中,应坚持继承权“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的原则。因为理论上,继承权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全部财产权利,并在所继承的财产权利的限度内承担财产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一项综合性的整体,继承权是一项概括性的权利而不是各个单一财产权利简单相加的一项复合权利。所以,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自继承开始时所取得的继承的法律地位的放弃,意味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全部财产权利的放弃,相应地继承人也没有义务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承担责任。 继承权的放弃不同于遗产的放弃。放弃单一的遗产是对已取得的遗产的放弃,其前提是继承人已经接受继承权,本质上相当于放弃所有权或某一种财产权利。放弃遗产一般来说对他人有利无害。但放弃继承权是一项综合性的财产法律地位,放弃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实践中放弃继承权与放弃遗产公证应当区别处理:前者是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后者则可以单独办理放弃某项遗产声明书公证或以继承人之间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的形式来确定遗产的归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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