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哪些,行政行为的分类 |
释义 |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限制,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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