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2、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详细记录进出口时间、收发货单位、报关单号、货值、代理费等内容,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3、报关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双方责任、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由双方签章确认;4、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5、对于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情形的,应当接受或者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实施办法》 第三条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一)进出口申报;(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