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被吊销后是否能重新开业? |
释义 |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而是解散程序的一个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行政处罚措施,企业仍需经过清算、注销、公告等程序才能终结解散程序。吊销并未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只限制其经营范围,并可在特定条件下恢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可作为原告起诉,非法人企业列投资人、合伙人、法人开办者为被告,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追加清算主体为被告。 法律分析 可以。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企业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终结。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法人由设立到终结定出了一套严密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定,各类企业法人解散到终结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解散程序从开始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要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依法严格清算; (3)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要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 (4)注销登记; (5)公告。这五项法律程序全部进行终结后,解散程序才告结束,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2、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形并不当然的产生企业主体资格消灭的结果。因为,吊销只是企业解散的一个事由,企业在没有经过必需的清算、注销、公告就没有根本消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隐含一种可以在特殊条件下"恢复"的潜在意义。比如:最常见的企业因两年未参加年检这一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由之一,但是,当下年企业法人又参加年检并符合年检条件时,该企业法人的经营权自行恢复,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这一点也可以说明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企业法人立即消灭的程序,企业经营权的再行恢复不是没有法律可能,且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正因为如此,吊销并没有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实质上是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是将其经营范围限制在清算活动之内,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只不过此时的公司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正如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死亡前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被剥夺一样,企业法人在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同样不能被剥夺。 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是适格的原告,如成立有清算组,清算组为原告,如未成立,则企业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作被告时,如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则列其投资人、合伙人、法人开办者为被告。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成立有清算组,则清算组为被告。否则,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根据上述法律程序,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吊销只是解散程序的一部分,必须经过清算、注销和公告等程序方可终结。吊销仅限制企业的经营权,而未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有权起诉,而非法人企业可将投资人、合伙人、法人开办者列为被告。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清算组可成为被告,或者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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