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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参加团委的视频竞赛,使用的视频是否构成商用
释义
    视频作者对整个视频拥有著作权,但视频中的单独使用作品仍由原著作权人独立享有版权。使用视频作为参赛作品不一定构成商业使用。转让视频参赛的实质是转让署名权,而署名权是不能转让的。
    法律分析
    第一、视频属于合作作品,视频作者对整个视频拥有著作权,但视频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比如剧本、音乐作品等的著作权人仍有权单独使用剧本、音乐作品等。也就是说,视频作者对视频享有版权,并不妨碍你对你的歌曲享有版权。第二、将视频用作参赛作品,并不一定构成商业使用。第三、将视频转让给他人参赛的实质是转让署名权,而署名权是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
    拓展延伸
    视频竞赛中的版权问题:参赛作品是否符合商用要求?
    在视频竞赛中,参赛作品是否符合商用要求是一个重要的版权问题。商用使用涉及商业目的,如广告、宣传等。参赛者应注意确保自己使用的视频不侵犯他人的版权。他们需要确保拥有合法的授权或使用权,或者使用公共领域的素材。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使用开放授权的素材,如创作共用许可证。参赛者还应遵守竞赛规则和组织者的要求,确保作品的合法性。因此,在参加视频竞赛前,参赛者应仔细审查作品的版权问题,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参赛作品符合商用要求。
    结语
    参赛者应注意确保视频作品不侵犯他人版权,确保拥有合法授权或使用权,或使用公共领域素材。参赛者还可选择使用开放授权素材,并遵守竞赛规则和组织者要求,以确保作品合法。请参赛者在参加视频竞赛前仔细审查作品版权,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作品符合商用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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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5: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