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山东省哺乳假新规定山东省 女职工 生育 产假 98天,合法生育的另延长产假60天。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山东省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延长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另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