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劳动法。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劳动者的职责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拓展延伸 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如何? 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对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影响。首先,属性特征涉及雇佣关系的性质,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方式等,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其次,属性特征还包括劳动条件、工作环境等方面,对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和健康产生直接影响。此外,属性特征还涉及雇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雇主的管理权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对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和维护起到关键作用。因此,了解和掌握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有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结语 劳动关系作为从属性关系,劳动者的职责从属于用人单位。尽管劳动关系是基于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的,但一旦建立,双方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对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包括工资待遇、福利保障、工作安全和健康等。了解劳动关系的属性特征有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公平合理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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