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女儿9岁,孩子归谁法律怎么判 |
释义 | 离婚时,子女已满九周岁,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因此,女儿的真实意愿非常重要。 此外,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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