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诉讼时效对债权实现的本质影响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变成自然债权,国家不再强迫债务人履行。相应地,债务人获得了时效利益。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仍有领权,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期限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诉讼时效与抵销权的价值冲突是:诉讼时效的主要价值目标是效率,实现效率价值的机制是以有条件牺牲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为代价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陷入听债务人由命的自然状态。抵销制度作为一种省略清偿方式的基本原始价值也在于效率。发起抵销的债权人不仅可以通过抵销免除自己的清偿义务,避免债权安全困境,还可以避免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