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进行法庭调查可以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然后由法院告知证人其享有的权利义务,由证人作证;再在法庭上出示各种证据,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互相发问,法庭也可以进行发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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