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生伤害赔偿案件为有条件的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应当有条件地承担公平责任: 1.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过错确定赔偿范围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 2.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方可判决学校承担公平责任,否则不应判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没有过错时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公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公平原则应如何适用 公平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对立物,民法以追求形式平等为原则,以追求实质平等为例外;当遵循平等原则会产生严重的是指不公平时,在法定的例外情形,适用公平原则予以纠偏,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免造成对实质公平的过度违反,公平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定的例外情形。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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