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适用人才范围。在城阳区工作且社保缴纳地为城阳区,满足青岛市人才类别规定的七类人才(《人才类别表》附后)。符合以上条件的,在注册地为城阳的个体工商业户工作的人才和自由职业人才均涵盖在范围内。取消在中央、省、市驻城阳单位工作 人才的社保缴纳地和户籍所在地限制。人才对应最高学历(含非全日制)享受相应层次政策;全日制硕士(全脱产学习) 可享受第四层次对应政策;夫妻双方均为第四层次及以上人才的,可享受夫妻双方中最高层次人才上一层次对应政策。二.坚持符合国家统一政策的原则,申请购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必须符合青岛市住房限购政策。三.产权划分。1.属于一至四层次的人才,本人与区属国企的产权比例为 7:3,共有期限为 8 年。2.对于五至七层次人才购置人才 共有产权住房的,本人与区属国企的产权比例为 7:3,共有期限为 5-10 年。最短回购期限不低于 5 年,最长回购期限不超过 10 年。五至七层次人才按照 8:2 共有产权比例,已经购置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并办理完网签等有关手续的,根据区属国企统一要求办理产权比例调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 权属有争议的;(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