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淮安注册建筑师申请材料有哪些 |
| 释义 | 一、淮安注册建筑师申请的材料有哪些 1、二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 2、申请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5、社保证明材料 二、淮安注册建筑师申请的办理流程 1、二级建筑师注册实行网上和线下同步申请,申请人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填写并打印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后扫描,生成有红章的申请表扫描件; 2、聘用单位通过企业版提交注册申请。 3、申请人将相应申请附件材料提交至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中心对网上数据和纸质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退回申请人。 4、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审查结果,并在承诺时间内作出相应的核准决定。 三、淮安注册建筑师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3、《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5、《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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