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当中的表演权规定 |
释义 | 我国著作权法中将表演权的概念界定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其中的表演是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较为典型的涉及表演权的行为,比如公开演唱一首歌曲,就可能涉及到表演权的行使。 表演权中的表演行为能够成立,首先要求其表演的作品内容是能够被表演出来的。能够被表演出来的作品,则其作品的内容应该属于文学艺术类,例如歌曲、小说、剧本、舞蹈等文学艺术类的内容,所构成的作品能够通过表演再现。 若作品内容属于非文学艺术类的作品,则其作品是不可能进行表演的,著作权人也无法实施表演活动,因此不能主张表演权。例如,某仅涉及地理风景内容的文章,虽然属于文字作品,但从内容上讲并不属于文学艺术类,难以通过表演直接再现作品。因此该文章著作权人不能主张表演权。 表演权控制的行为仅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即只控制表演者通过直接向现场观众表演作品或者使用机器设备向受众予以公开播放的表演行为。 为和著作权中的其他专有权利区分开,通过广播、电视台等无线方式传播或者后续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该表演的行为不属于表演权的控制范围;通过互联网以交互式手段传播作品的表演行为也不属于表演权的控制范围;电影作品或者类电作品的放映同样也不属于表演权的控制范围。例如游戏直播,其呈现过程不是公开播送,再现作品的表演,而是属于直接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因此,游戏直播不属于表演权的调整控制范围。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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