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消极回避和积极回避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 积极回避,又称自行回避,即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上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利害关系”、“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等较为模糊的词语具体规定。学术界中,一般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相关人员的利益:“其他关系”是指在前两种情形之外的某种关系,诸如老上级、老部下、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等;有可能影响秉公办案的,但是必须以“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为前提条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律回避。 一、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种: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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