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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对案件处理拖拉怎么解决
释义
    法律分析:尽管现行法律已经对法院审判、执行的大多数案件的办理期限作了规定,但是还存在有些案件的办理程序没有规定时限,对审限起止时间的计算标准尚不统一,对延长审限申请的审查标准不够细化,对遵守审限的管理、监督还不到位等情况。为了保证审限管理的“刚性”,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审理的全部环节都经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案件主审人及书记员应将每个工作环节的完成情况输入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审限监督的透明、即时。对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超审限,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有关事项的,规定除承担考核责任外,还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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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6:07